安丽(内蒙古博物院 呼和浩特 010000)
民族文物是民族博物馆举办文物陈列展览的物质基础,也是进行科研的实物资料和依据。因此民族文物鉴定是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今,我国出现许多文物理论基础扎实的文物鉴定专家,使考古历史文物的鉴定水平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但对于民族文物的鉴定和定级还缺乏足够的经验,一直处于摸索和研究阶段。1986年3月,文化部批准成立了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设立了铜器、陶瓷、书画、货币、杂项等鉴定组,当时还准备另增设“少数民族文物鉴定组”,后因缺乏民族文物鉴定专家未能实现。但足以说明国家文化部门对民族文物鉴定工作开始重视起来。此后,这项工作逐渐被提到各民族博物馆工作的议事日程上。
(一)民族文物鉴定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民族文物包罗万象的广泛性、复杂性及特殊性给文物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始终都没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民族文物蕴藏量非常丰富,无论是博物馆内收藏的民族文物,还是民间流散的民族文物,数量都不在少数。据初步统计,“我国各级民族、民俗博物馆已收藏的文物达数十万件(套)。”(安廷山编著《中国民族民俗博物馆概论》57页)其中有许多都没有进行过科学鉴定和级别的定位。其中有些文物因征集时没有进行详实的科学记录,而造成族属、支系、来源、物主及流传经过不详。有的移交、收购来的民族文物入藏时因没有及时编目和建档,加之“文革”中的混乱,造成原始记录和资料的散失,从而降低了文物的价值。还有的是从其他民族地区流传来的,不属于本地文物,这些都需要加以仔细鉴别。如内蒙古博物院收藏的青海藏刀,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清代台湾高山族鹿皮画等文物,都是经过鉴定后确定其族属的。
由于民族文物年代较晚,最初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有些民族文物被外贸部门特艺公司作为民族工艺品收购去,准备当成工艺品出售。现我国外贸部门积压有数以十万件的民族文物。这些都需要有关专家进行科学鉴定后决定其归属,即哪些要入藏博物馆,哪些可以作为工艺品出售或出口。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仿制品,我们在文物市场上见到的多数都是经过做旧的文物复制品,有些仿品造假技术很高,在文物鉴定和征集中一定要注意认真辨别。另外,公安部门缴获的走私文物中,也有不少民族文物及赝品,不仅需要对其进行真假和经济价值的鉴定,也要进行级别的认定。由于民族文物定级没有规范化的标准和尺度,也不像历史文物那样有较明确的鉴定标准可参考,有时尺度的标准确实不易把握。这点还需要文物工作者根据积累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科学分析后再慎下结论。
对民族文物的鉴定包括辨别真伪、确定民族属性、来源及流传经过、判断年代、制作产地、流传地域、辨认材质、制作工艺、铭文图案、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在民族文物的鉴定中,确定文物的名称也是鉴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可参考后面“民族文物定名规范”)。通过文物的这些相关资料,对其历史、艺术、学术及经济价值作出准确的定论。每件文物应附有详细的科学记录,包括编目卡和档案资料,还有绘图、拓片、图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所附载的文化信息越丰富,越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文物科学研究、陈列展览之功效。因此, 民族文物鉴定需要全体民族文物工作者共同努力,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民族文物鉴定的规范化标准。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对民族文物鉴定的认识和相关问题。
(二)区分文物和非文物
文物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存,并非人类遗留下来的所有遗物遗迹都属于文物的范畴。宋兆麟先生以最简练的语言概括为:“文物是人类的文化遗物,而且是有一定价值的遗物”。
作为民族文物,应该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物资料。
在文物鉴定中,首先要鉴别其是否具备文物的条件和收藏标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族工艺品与文物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并非所有民族用品都具有文物的内涵和价值,只有那些民族工艺比较精美、艺术性较强或具有代表性的工艺品才属于文物。如:黎族皮鼓画、蒙古族石刻佛像、景颇族竹雕艺术品、高山族木雕艺术品、傣族佛画、畲族祖图及各种苗民图等,其中有许多达到了很高的艺术水平。
另外,不是所有与民族历史事件相关的物品都属于文物收藏范围。如民国时期内蒙古鄂尔多斯乌审旗的“独贵龙运动”,此为蒙古族人民与封建反动势力斗争,参与者有数百人,不能将此数百人的物品都收藏于博物馆内,收藏的物品除了“独贵龙运动”签名书外,应选择其中重要人物悉尼喇嘛等人的物品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物品进行收藏。
有些物品虽极普通,但曾为少数民族名人所用,亦应列入名人文物收藏行列。如达理扎雅王爷用过的照相机、乌兰夫战争时期用过的马鞍坐垫。
对于鉴定之后不够馆藏标准或重复品太多的文物可考虑列入参考品类。如一些从市场购买的民国时期的普通家具、首饰、刀具等,其文化内涵和信息量很少,按文物收藏总是比较牵强,将其列入工艺美术品或参考品类应该更合适一些。再如一般的艺术品,工艺不精致的绣品,头饰的某一部件,残损面积较大的器物,均不能登入国家正式藏品账册。当然,如系人数不多的少数民族工艺品,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一些。关于这类重复品和参考品,《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指出:“……未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账,妥善保管。”
根据民族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应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相当于国家规定历史文物中二级以上的文物。普通文物中的大量重复品,应列入等外或参考品类。
(三)鉴别文物及仿制品
在经济市场环境的诱惑下,近年来出现许多文物仿制品和改头换面的赝品,即仿制品。如各种青铜器、佛造像、唐卡、少数民族头饰和首饰等,需要我们在征集文物时认真辨别和加以区分。一般工艺品与文物之间的区别最主要的是: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必须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而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是可以再创造的。作为文物收藏的艺术品类也同样符合这一原则,即不可再生性。因此,作为民族文物工作者,必须具备丰富的文物鉴定知识,在征集文物时,要严格把握文物收藏的标准和条件,将博物馆有限的征集经费真正用到具有代表性的珍贵文物上。
另外,由于民族文物难以保存和自然淘汰,许多有机质地文物都已残损或消失,只能以复制品填补这些空白,并利用音像资料将其传统工艺保留下来。在博物馆内,对某些无法陈列展示的糟朽和损坏的文物,通常都用复制品替代。因此,不能完全排斥和摒弃可供参考的文物复制品。关键是由何人复制?工艺流程是否传统?是否具有民族代表性?是否属于稀有和孤品文物类的复制品?
(四)确定文物族属、支系、产地
长期以来我国各民族经历不断发展、迁徙、融合、同化、分支、分化、衰落等诸多原因,形成现在的民族分布及文化格局,各民族文化均体现着各自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个性。因此,民族属性是构成民族文物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确定文物族属时,应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民族文物的共性与特性。在各馆收藏的民族文物中,属于本民族手工制作的本土自产民族文物有很多,如自织麻布制作的服装、按传统工艺烧制的陶器、竹木制做的生产工具和器皿、树皮制品、动物角骨制作的用具和饰品等,其中还有许多是独一无二、没有重复品的孤品,这类文物的族属毋庸置疑。但有些民族文物不仅本民族使用,其他民族也在使用。如云南蒙古族乐器龙首月琴不仅该民族使用,彝族也同样使用;北方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男子冬季都穿狍皮袍、犴腿皮靴,戴狍头皮帽……因此,在文物鉴定中应注意相邻各民族文物的细微变化和特性。
有些民族各支系因居住分散,相距遥远,在物质文化方面各具特色。以苗族为例,生活于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西、四川等地的苗族因长期分散居住,在发展过程中又有其它各种因素影响,所以形成各地区各支系苗族在语言、服饰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区别,其种类仅贵州地区就达几十种,甚至同一个县的苗族服装就有好几种款式。因此,作为民族文物工作者,要鉴别这些文物的民族属性,必须了解这些民族及其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和不同的风格特色,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判断无误。
3、文物源产地和流传地域。由于历史上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及相互影响,此民族物品出自彼民族聚居区域是屡见不鲜的。我们在文物调查征集过程中,常会发现民族文物的征集地并非源产地,而是随着人们的流动或交换传入另一个地区的。1980年我们在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进行文物调查时,看到一套精美的赤峰克什克腾部蒙古妇女头饰,物主说是她母亲当初远嫁呼伦贝尔草原时,外祖父用几头牛和十几只羊换来给母亲作陪嫁的。再如:达斡尔族制做的大轱辘车十分耐用并适于在深草和雪地中行走,自19世纪末起,达斡尔族常以自制大轱辘车在呼伦贝尔的甘珠尔庙会上换取附近蒙古牧民的马匹。民国初年起,他们又用大轱辘车换取嫩江、讷河、甘南地区汉族的粮食,由此当时达斡尔族大轱辘车遍布于呼伦贝尔各地。还有云南阿昌族制作的著名“阿昌刀”,不仅销售于云南地区,还远销于西藏、四川等地。所以,在民族文物鉴定中需要搞清其源产地,区分哪些是本民族创造和使用的,哪些是其他民族发明而本民族仿造的,哪些是本民族交换和购买来的外民族制作的物品。这类文物登记民族属性时填写使用者族称,另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原产地制造者的民族成分。
如系少数民族购买、交换或赠送的物品,若制作者或赠予者不详,民族属性应填受赠者族称。如某蒙古王爷珍藏的青花瓷器,鄂伦春族用动物皮毛同外民族交换来的火枪,民族属性均填写使用或拥有者的民族成分。
总之,不论是清皇帝颁发给少数民族王公贵族的印玺、玉如意、蟒袍,还是外民族制作的工具、武器、装饰品、赠送的礼品,使用者为确定其民族身份的主要因素。
3、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书法、绘画、工艺品的作者为少数民族,内容也是本民族题材内容的,无可厚非应填这一民族;有些与少数民族题材内容无关,也应填写作者族属。如曾任清代伊犁叶尔羌帮办大臣的蒙古族思想家倭仁楷书“家庭和乐质有其文”八言联, 民族栏目填写蒙古族。另外内蒙古博物院珍藏的一幅佚名《蒙古族草原牧人生活图》,不能确定其是否出自蒙古族或满族画家之手,但因与蒙古族民俗风情有关,其民族属性定为蒙古族。
(五)文物年代的考证及填写
任何一件文物,都有其产生、发展、流传和淘汰的过程,都有一定的时间性。这种时间性和时代特征是文物鉴定的首要依据,民族文物也不例外。如蒙古族套马用的皮绳索、投石器、牛皮筏;鄂伦春族的脱柄鱼叉、滑雪板、马尾编防雪镜、赫哲族狗拉雪橇等,都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有的产生于清代或更早,有的产生于民国时期,有的早已退出历史舞台,有的还在继续使用。我们在文物征集时应注意调查了解其相关信息,以便对文物的制作及使用年代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文物鉴定中,我们除了根据时代特点进行断代之外,通常还根据老人的口碑传说进行时间断代,如一套茂明安部蒙古族妇女头饰曾传过三代人,即根据最初使用者成婚年代进行断代。
现在我们所说的民族文物主要指清代以来的传世或出土民族文物。由于年代沿革较短,各民族文物本身变化不大,所以在许多文物绝对年代的判断上困难较大。文物附载的文字信息固然非常重要,但少数民族器物一般都少有款识和铭文,文物鉴定主要是根据同类标准器物的形制、材质、工艺、图案等方面去对比辨认。如:大兴安岭地区居住的鄂伦春族等狩猎民族,早期制作桦树皮器皿和缝制兽皮袍主要用兽筋线,近现代均为棉麻线缝合。桦树皮器皿和刺绣品的图案各时期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年代的鉴别中特别要注意这些变化,以便做出准确的判断。(图一、图二)
另外,民族文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清代萨满法服和民国时期的萨满法服价值是不一样的,因此对文物年代的确认尽可能精确一些。
在民族文物年代栏目的填写中,若能够明确断定其具体公元纪年的藏品,写具体公元纪年。如: 1912年、1947年、1956年。清代文物在公元纪年后面要加注具体年号,如:1636年(清崇德元年)、1687年(康熙二十五年)、1746年(乾隆十年)。对于大部分不能断定公元纪年和年号的文物,应注明上述五种大的历史分期,即:清前期、清中期、清后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如果划分不出清代三个时期,直接标明“清代”即可。若在大的分期年限内,能够缩小跨度应以注明,如:清早期(顺治年)、清晚期(同治年)、民国时期(30年代)、共和国时期(五十年代初)。下面举例说明:
例1、清苏尼特右旗札萨克银印,印边刻有“康熙二十五年四月制”字样。这类有确切年、月的文物,在时代栏目中可填写“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图三)
例2、错金龙纹铜盆。从此件器物的纹饰看,推测其为清代中期,具体年号无法确定,在时代栏目中可填写“清中期”。
例3、雕花翠簪。此件翠簪的形制为清代,但难以确定其具体时期。对于这种在具体时间上把握不准的藏品,在年代的确定上要宽泛一些,在时代栏目中填写“清代”。
例4、仿宣德铜香炉。此香炉底部落款为“宣德年制”,但从其整体造型、款式、铜质看都为民国初年仿制,在年代栏内如实填写“民国初年”即可。
例5、雕花彩绘古筝。此为内蒙古某王府遗物,制作时间为民国二十年代,在时代栏内可填写“民国时期(二十年代)”。
例6、鄂伦春族绣花狍皮手套。其制作时间为1958年,因其使用传统工艺制作、图案古朴精美,亦作为文物收藏。时代栏内写具体制作时间1958年即可。(图四)
民族文物藏品时代栏目主要是根据该藏品制作时间填写,对书画或艺术作品应以创作的具体时间为准,不能笼统以作者生卒时间替代。民族文物多数是传世品,除部分征集来的民族文物附有流传经过和制作时间等记录外,移交和收购来的文物均无年代记录,只能依据其器形、纹饰、质地等特征进行综合考证,判断其年代
(六)文物来源及相关内容的填写
文物藏品的来源是文物附属的重要信息之一。在博物馆的藏品中,由于以往文物征集入藏时的不规范,大都有一些族属或来源不清,归属难以确定的文物,使文物的研究和利用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文物入藏时一定要注意准确填写这项栏目。文物藏品的来源大体分为考古发掘、采集、征集、调拨、移交、捐赠、收购、交换、旧藏、复制等类项。登记时除藏品来源外,还要注明时间、地名、当事人或单位。属当事者个人捐赠的应附其身份简历,系少数民族捐赠的民族文物,应写明捐赠者的名字和民族成份。如:鄂伦春族额尔登挂捐赠个人缝制的猎服狍皮袍和狍头帽,在来源栏目里除捐赠者:“额尔登挂”外,还应写明其为“鄂伦春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托河地区猎民”。对移交和调拨的文物,不仅要注明移交或拨交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注明其最初的原交单位和当事者,附以相关的调查记录。具体填写范例如下:
考古发掘品:对考古部门拨交的墓葬发掘品,要详细填写其出土时间、地点、发掘单位、墓葬编号、器物座标号、记录人。出土地点填写得越详细越好,如某件文物出土地点为:XX省XX市XX县XX乡XX方位;或:XX自治区XX盟XX旗XX苏木XX方位。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阿尔拉公社出土的清代达斡尔族将军墓葬品,应附其简单发掘报告,包括时间、地点、发掘单位、发掘人员和记录人员等。
调拨:藏品的调拨一般为两种形式。一是博物馆界馆际之间的调拨。另外还有不适于收藏文物的部门调拨移交的文物,如财政部门、银行、档案馆、文物商店等将其收藏的文物调拨给博物馆。在填写此栏目中,要详细写明调拨单位的全称、经办人姓名、调拨日期,如有可能应附一份调拨物品来历及成本价格记录,尤其是较贵重的物品或名人用物等。
移交:一般移交的文物大都为国家海关、司法部门将没收的走私文物交与博物馆收藏。填写来源登记栏目时,要写明移交部门的全称、经办人姓名、文物来源地及相关情况。
捐赠(捐献):在捐赠的文物藏品中,有无偿和有偿捐赠两种,有偿捐赠除精神奖励外,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经济补偿。无偿捐赠是根据个人不收取经济报酬的意见,仅予以精神奖励而已。在记录时,要详细填写捐赠人的姓名、地址、与捐赠物品的关系,是使用者还是传世或保管者。另外还要简单填写捐赠的形式、捐赠条件等。如:内蒙古阿拉善王爷的后代将其祖父的貂皮氅捐给博物院,根据他们提出的要求付给其五万元的经济补偿;内蒙古博物院一级文物匈奴王金冠的捐赠者除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要求有一个招工名额;还有一位牧民到博物馆捐赠文物,提出不要任何经济补偿,只要求在电视上能够播出捐赠的过程。这些捐赠的形式和条件应如实填写,在日后遇到问题时可以作为查证的依据。
收购:指从文物店、古旧书店、旧货古玩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旧物委托店收购的文物,这类文物大多是没有具体来源的零散文物,在来源栏目中,直接写明卖方的单位、具体经办人姓名、时间即可。
征集:民族文物的征集主要是文物工作者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对文物进行有计划的征集,按文物的质地、工艺等成本费定价收取。这类文物入藏时,应将制作者或使用者姓名、流传地域、时间、征集人员姓名、价格等内容在来源栏目中填写清楚。
交换:馆与馆之间或馆与个人之间根据彼此的需要,取长补短,有计划的将重复文物进行对等交换。在填写来源栏目时,应如实填写对方的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时间,以及对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采集:对采集的各种石器标本,及动、植物标本应认真填写。如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石器制作场采集的石器标本、鄂温克族的驯鹿标本、鄂伦春族止血草药标本、蒙医治伤草药标本等。其来源栏目中应填写采集标本的产地、采集者姓名和时间,及其它相关信息。
复制:对复制品类藏品的来源栏目中应填写复制人姓名、身份、及地点和复制日期。
总之,在藏品来源登记中,尽可能做到详细和准确,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研究和利用价值。
(七)文物材质和工艺的鉴别
关于藏品质地的辨析,一般藏品通过肉眼和放大镜即可判断。在藏品质地中,首先要确定质地的类属,如玉石类、丝织品类、纸类、竹木类、皮革类、陶器类、复合质地类等。然后再进一步细分具体种类,在质地栏内填写得越具体越好。如:
(1)陶器类:有红陶、黑陶、白陶、灰陶、紫陶、彩陶之分。
(2)铜器类:有黄铜、红铜、青铜、斑铜之分。
(3)绸缎麻布类:包括缎、绸、棉、麻、罗、纱、缂丝等不同种类。
(4)皮革类:包括蟒皮、蜥皮、鱼皮、羊皮、牛皮、马皮、狍皮、鹿皮、猴皮、熊皮、狼皮、狐皮、豹皮、虎皮、野猪皮等种类。对各种皮类再细分,即:鹿皮有驯鹿皮、马鹿皮、驼鹿皮、梅花鹿皮之分;熊皮有黑熊皮、棕熊皮之分;牛皮有水牛皮、牦牛皮、黄牛皮之分;鱼皮有鲨鱼皮、马哈鱼皮、鲇鱼皮、怀头鱼皮、狗鱼皮、黄鱼皮之分;狐皮有沙狐皮、银狐皮等之分。若在藏品质地的鉴别填写中,能够确定其具体品类,应填写的越具体越好。
(5)木制藏品:包括红木、檀木、梨木、桦木、柳木等不同材质。
(6)骨角制藏品:包括象骨、驼骨、牛骨、牛角、羊骨、人骨等种类。
(7、)玉石类藏品:包括和田玉、岫玉、蓝田玉、南阳玉、寿山石玉等。玉以颜色区分还有白玉、青玉、碧玉、黄玉、墨玉等。
由于民族文物多为清代至近现代传世文物,种类较多,质地也较杂,其中复合质地文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蒙古族妇女头饰的质地包括珊瑚、松石、玛瑙、银、金、缎等;萨满法服的质地包括皮、绸、缎、布、贝壳、铁、铜等。在文物定名中是无法将这些质地都列入名称的,所以在质地栏内必须如实填写这些内容,不能简单写“复合”二字。贵重的金、银器物应注明成色。
文物藏品质地栏目填写范例:
例① “世守漠南”寿山石印。质地栏填写“寿山石”。
例② 怀头鱼皮套裤。质地栏内填写“怀头鱼皮或鱼皮”。
例③ 猂腿皮靴。质地栏内填写“猂腿皮”或“猂皮”。
例④ 铁犁木蒙古象棋。质地栏内填写“铁犁木”。
例⑤ 银镶翠玉手镯。质地栏内填写“翠、银”。
例⑥ 鲨鱼皮鞘蒙古餐具,其中包括有:象牙筷、银钩、银叉、象牙柄银勺、骨角柄餐刀,木鞘外包裹鲨鱼皮。质地栏内填写“银、象牙、牛角骨、钢、木、鲨鱼皮”。(图五)
例⑦ 牛角弓。质地栏内填写“牛角、桦木、牛皮筋”。
例⑧ 大尾式镶珐琅镏金马鞍具。质地栏内填写“珐琅、金、木、皮、缎、铜”。(图六)
对文物质地的辨认,看起来容易,但定准定细是不容易的。除了要求文物工作者在征集文物时向行家虚心请教,做好记录外,还可以请教当地有关科研机构、大学生物系、地质部门、文物商店等单位的专家,必要时可以请他们协助做一些质地鉴定。
另外,有些材质只生产于特定的年代,因此从材质上鉴别年代也是一个方面。若鉴别传世文物中的书画,需了解各时代的纸质和其它特点。如唐代用双丝卷、硬黄纸,清初纸有用榜纸,内加棉絮,清晚期多用净面宣纸。除材质外,各代都有特殊的风格和特点,如南北朝以人物为主,“人大于山”,没有透视感,唐代山水独立成画并具立体感。此外还可根据题跋、签章等因素鉴定。但要注意的是,书画仿品很多,如:将绢画揭开后,利用其衬纸上原迹作画的脱骨法、移款、假款、移花接木等以假乱真的手法,这些都需要仔细地鉴别。
民族文物中金银和珠宝类贵重质地文物较多,在征集文物时一定要注意对其材质的鉴别。许多民族文物工作者在长期征集和保管文物过程中,对文物材质的鉴别积累了许多经验,比如鉴别金银器时,一是掂其分量。由于金子的密度大,一般较其它相同体积的金属要重。二是观其硬度。由于金银质地较其它金属要软,用金属物在金银制品上轻微刮拭后,通常都会留下一道凹痕,若留下一道划痕说明为其它金属制品。金子成色越高,质地就越软。另外金银的延展性和柔韧性较强,其它金属较硬。若需要注明成色的贵重金银质地文物,可以通过仪器检测来完成。
目前常见的民族文物仿品有新唐卡加旧边,仿制的佛造像、工艺品及民族首饰、佩饰等。还有利用老材质新加工的文物仿品,此多见于玉器、青铜饰牌、铜镜、稀有的金属钱币等。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辽、金、元”钱币,即是将同时期窖藏大量出土的普通金属钱币溶化后,再次加工制作的稀有钱币。这些都需要文物工作者对其进行准确辨认和加以区分。
在文物中,民族工艺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根据材质的不同,民族传统工艺包括有雕刻、雕塑、染织、熏染、刺绣、镶嵌、锤揲、锻造、绘画、剪贴、烧制等。每一种工艺又含有更细的区分,如刺绣品类,包括平绣、锁绣、贴绣、打籽绣、钉线绣、纳绣、十字挑花绣等,鉴定时需要加以区分。若一件文物的材质和工艺都达到极致的完美,那么这件文物就是一件上等的珍品,其艺术价值自然很高。若材质贵重,但工艺较差,那么这件文物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总之,对藏品质地进行科学的鉴定和详细确切的记录,不仅有利于对藏品进行科学保管和研究,还能为国家提供详实的文物数据,为后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图一:刻花彩绘桦树皮盒
图二:桦树皮筒
图三:清代苏尼特右旗札萨克印
图四:鄂伦春族狍皮绣花手套
图五:鲨鱼皮鞘蒙古餐具
图六:达理札雅王爷用镶珐琅镏金马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