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茜
本文是“民族文物”话语自形成以来,寻求自身意义与价值规定的一系列持续性历史努力的一部分。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用各种方式进行的“民族文物”建构自身意义体系的尝试,如持续不断的概念辨析、分类定级标准的探索等等,实际上是民族文物的特殊性、与主流历史文物之间的差异性试图被抽绎、呈现出来的过程。但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由于“民族文物”的概念边界始终与历史文物交叉重叠,导致民族文物的价值特性难以在现有文物价值评定体系中清晰地呈现出来,这主要表现为民族文物不能确立起自身独立的价值评判标准,民族文物的分类定级标准始终不能有效实施等等。这些现实困惑表明:一个充分表达民族文物独特价值内涵的体系建构,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与此同时,重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现实可能性,来源于文化遗产时代所提供的观念背景与新的诠释能力,来源于民族文物领域在接纳“文化遗产”观念时所作的必要调整、界定和对自身价值的重新发现。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建立起民族文物价值判断中的民族文化主体性视野,释放和还原出民族文物在其自身社会历史环境中的情境意义,从而构建起一个以不同民族自身社会历史文化为主体背景的文物价值评判体系,由此从整体上形成民族文物解释系统,为我国民族文物的分类定级与一系列操作实践提供明确的、可为依据的价值坐标,最终实现民族文物的概念自觉。
探索与重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是为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中找到安身立命的合理的文化生态位置,并使之成为促进当代文化创新与未来文化建设的有机资源。这使重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这一课题成为构筑具有中国特色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民族文物”概念的边界问题及其影响
1、“民族文物”概念界定及其困惑
“民族文物”概念生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建国之初,随着“民族学博物馆”向“民族博物馆”的形态转变,“民族学标本”也完成了向“民族文物”的话语替代。但此后,对于“民族文物”的概念界定,就陷入了广义民族文物与狭义民族文物的两极之争。直至今日,“民族文物”的概念释义仍未达成共识或形成定论。
作为我国民族学博物馆事业的先驱,吴泽霖先生既是最早把民族学标本称作文物的人 ,同时也是我国最早对“民族文物”投入理性思考的学者。在发表于1957年的《关于少数民族文物的一点认识》一文中,他交替使用了“少数民族文物”和“民族文物”两个概念,并为“少数民族文物”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凡能反映各少数民族在生产上、生活上的基本情况的一切实物,都是少数民族文物。”值得注意的是,在吴泽霖先生的文章中,“民族文物”与“少数民族文物”并无二致,前者只是后者的简称;同时,另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吴泽霖先生所下定义并未明确指出“少数民族文物”或“民族文物”的历史上限,这为后来关于“民族文物”的诸种争论埋下了伏笔。
由于历史的原因,关于“民族文物”或“少数民族文物”的讨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陷入停滞。八十年代后,随着全国各地民族博物馆实践的广泛开展,一批学者开始重涉相关话题的探讨,但有意思的是,“少数民族文物”一词在此一时期逐渐消隐,“民族文物”取而代之并逐渐形成一个其内涵大于“少数民族文物”的新概念。此后,围绕“民族文物”的定义引发众多学者的思考,一时间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纵观此一时期的理论探讨,可以发现“民族文物”的概念界定陷入了一个严重的困扰,那就是“民族文物”在变成一个大于“少数民族文物”的概念后,其内涵与外延发生了跟“文物”、“历史文物”等概念的交叉与重叠。“民族文物”的边界问题由此构成了一个严峻的理论挑战。
综观这一场延续了三十多年的“民族文物”概念之争,可以发现:在从“少数民族文物”向“民族文物”的话语转化过程中,发生了一种概念膨化现象,“民族”概念的宽阔指向为“民族文物”带来了语意的模糊与游移,使它在两个向度上出现了不确定性:一是空间边界的不确定:“民族文物”的空间界域在哪里?是专指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还是包括汉族?是否还指向世界范围内的各国民族?一是时间边界的不确定:民族文物的时间上限在哪里?是否包括历史上的古代民族?或者只指近现代以来的各民族?上述两个边界如果不能有效确定,就会导致“民族文物”被赋予与 “文物”概念高度重合的外延,使“民族文物”几乎占有“文物”的全部边界。显然,在实践中,一个外延无限广阔的“民族文物”,必会遭遇操作上的尴尬困境。
对于“民族文物”的概念辨析,显示出学者们的良苦用心。在发表于1989年的《民族文物学初探》一文中,秦晋庭先生即指出了三个层面的“民族文物” :
“从广义来讲,民族文物一词,其含义应指世界上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族体的文物。”“从狭义来讲,民族文物一词,其含义包括我国各民族(汉族在内)的文物。”
“从习惯上来讲,汉语中的民族文物一词,是指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文物而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文物,就是由我国历史上已经消失了的现在正在发展着的各少数民族(一般不包括汉族在内)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载体,是反映各少数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是各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的实物例证。”
《馆藏民族文物界定、分类、定级办法》课题研究组,在《馆藏民族文物界定、分类、定级办法课题调研报告》中也曾指出三个层次的“民族文物”概念 :
“在学理上,民族文物应包括古今中外的民族文物。”
“与学理概念不同,在我国的法定语境下,民族文物应被理解为我国境内古今各民族的文物。这些文物从具有民族特色的角度被认知,因而成为民族文物,如果从其他角度被认知,也可以视为其他类别的文物。”
“鉴于我国民族构成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我们所称的民族文物仅限于与我国55个少数民族相关的文物。”
在厘清“民族文物”内涵层次的过程中,为“民族文物”寻求一个更具可操作性的定义,成为一种潜在倾向。这就是在上述概念辨析中,“民族文物”从指向“世界各民族”到一步步指向“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内在缘由。事实上,这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民族文物领域理论探讨的一个潜在轨迹:由于操作实践的牵引,“民族文物”概念逐渐走向定义的窄化与边界的清晰。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包容性的广狭义二元“民族文物”说:
“民族文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从民族产生至今各民族所遗留下来的实物资料皆为民族文物,其中包括考古发掘品、传世文物和近代民族正在使用的文物;狭义地说,民族文物主要指近现代各民族所使用的具有民族特点的实物资料。”——宋兆麟《民族文物通论》
广、狭义“民族文物”说,实际上是以一种包容性的姿态,在坚持并维护“民族文物”内涵最大化的同时,又采取了一种自觉的概念妥协与退守,将“民族文物”的时间界点进一步落实到“近现代”,从而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民族文物在征集、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边界难题,使业务操作找到了落点。
但不论怎样,关于“民族文物”的概念之争迄今为止仍未终结。有意思的是,我们可以从我国最权威的法律文本与辞典文书对这一概念所给出的两个不同解释,看出仍然存在着的理论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民族文物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特别是研究少数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
2、“民族文物”概念阐释背后的牵引力量
从广义走向狭义,这是“民族文物”概念在从生成到阐释过程中,从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两个方面进行细化的结果。这一概念的走向,表现出“民族文物”不断完成自我规训的过程——只有一个不被遮蔽与替代的“自我”呈现出来时,关于“民族文物”概念的探寻才会止步。
观察民族文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有两种力量在牵引着“民族文物”概念阐释的轨迹:一是概念内涵的扩张冲动,一是操作实践的内在回归。在这两种力量作用下,一方面“少数民族文物”被“民族文物”所取代,结果是使其内涵走向更广阔的层面,使概念更具普适性;另一方面“民族文物”又向“少数民族文物”内在回归,动因是使现实的操作实践获取可行性和可信度。事实上,这两种倾向都存在着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不使“少数民族文物”扩张为“民族文物”,那么,这个只适用于中国境内55个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概念,是否其意义太过逼仄、狭窄,从而缺乏通向更广阔对象的普遍性?一个对象范围太过窄小的概念,其存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何在?其存在的价值有多大?而另一方面,如果不使“民族文物”回归至“中国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那么,那些有着自身独特形态与价值内涵的实物资料,又难以清晰地呈现出自身的特有意义,必将导致一大批我国民族类博物馆内的藏品难以落实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规程,比如分类与定级,比如独特的价值探寻等等。
所以,广义与狭义的“民族文物”之争,实际上揭示出了民族文物理论与实践的一种两难困境,即“民族文物”的两种释义在张力与矛盾间的一种拉锯状态。但总的来说,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概念博弈中,“民族文物”始终没有放弃内涵扩张的冲动,因而向“少数民族文物”的回归也一直只停留在实践操作层面,而没有彻底地落实进理论之中,这导致了“民族文物”始终未能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
所以,一方面,在我国目前大部分与民族文物相关的文博机构中,“民族文物”的实际工作范畴虽然基本上已直接等同于“近现代以来的少数民族文物”,但另一方面,在理论层面,由于“民族文物”概念的边界始终与历史文物纠缠不清,这又导致民族文物的自身价值评估体系不能有效地构建、实施与完成。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潘守永先生曾明确指出:“笔者认为:在内涵和外延上,假如不能把‘民族文物’与‘历史文物’清楚地区别,民族文物的国家标准基本不能实现。” 这是一个对我国民族文物实践经过长期细致观察后得出的结论。民族文物与历史文物不能清楚地区别,这是“民族文物”不能清晰地呈现出自身独特价值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不能有效地厘清民族文物与历史文物的边界,民族文物就不得不在主流历史文物的价值体系中去寻求自身的意义;但是由于民族文物有着不同于历史文物的独特价值形态与意义内涵,所以主流历史文物的价值评估标准在某些方面遮蔽甚至否定了民族文物的特有价值,从而使民族文物不能清晰地确立起其自身的价值评判标准,进而导致民族文物的分类与定级标准也不能有效地贯彻和实施。
3、民族文物在全国馆藏文物分级管理体系中的边缘化处境
从近年来民族类博物馆实践的现状看,民族文物的定级已经成为民族文物工作领域最令人焦灼的问题之一。这表现在:民族文物在依循现有国家法定文物定级标准去完成价值评估时,不能合理地呈现出其类别与等级;一些尝试为馆藏民族文物进行定级的民族类博物馆,其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普遍发现了一个结果,那就是在依据国家《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评估民族文物的价值时,普遍造成民族文物的级别偏低,进而“导致在全国馆藏文物分级管理体系中民族文物被边缘化的局面。” 。
尽管为馆藏文物定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但是,由于依据国家《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近代现代文物定级标准》难以对民族文物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定级,所以导致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内大部分民族文物收藏机构基本上未能对其所保存的民族文物进行鉴定定级。这一情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馆藏文物必须区分等级”的要求在民族类博物馆里基本落空,同时也使民族文物难以实质性地进入国家文物保护体制中。
解决民族文物价值认定困境的努力,集中体现在国家文物局于2007年4月启动的“馆藏民族文物定级课题研究”。在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的努力下,集全国各地民族类博物馆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思考共同完成的《馆藏民族文物界定、分类、定级办法》于2008年12月完成。这一办法强调了文化多样性原则,试图从民族学、人类学价值方面呈现出近现代民族文物独特的价值:“民族文物的这种突出的民族学、人类学价值,作为文物历史、艺术和科学的具体体现,在给民族文物制定定级标准、确定等级时应予以考虑。” 也就是说,《馆藏民族文物界定、分类、定级办法》强调以对民族学、人类学价值的重视,来确立起民族文物在现有“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传统文物价值体系中的特有坐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馆藏民族文物界定、分类、定级办法》至今仍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与此同时,一些民族地区的博物馆也以国家《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为依据,尝试制定自身独立的馆藏民族文物定级办法,如西藏自治区博物馆制定了唐卡、佛像等文物的定级办法,贵州省博物馆制订了民族服饰鉴定定级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院制定了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一级民族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这一些地方性尝试,体现出民族文物试图摆脱在现有文物评价体系中不能客观衡量其价值的尴尬现状,转而寻求构建一套自身的价值标准,以呈现出民族文物独特价值内涵的努力。
总之,民族文物的价值特性难以在现有文物价值评定体系中呈现出来,这导致民族文物在全国馆藏文物分级管理体系中被边缘化。这一困惑表明:一个充分表达民族文物独特价值内涵的体系建构,已经成为一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二、“文化遗产”观念的引进与对我国民族文物价值体系建构带来的观念指引
1、“文化遗产”的第四价值维度
200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又一次修订了“Museum”的定义。新的定义是:
“博物馆是服务社会与发展的一个非营利的永久组织,对公众开放,它为教育、研究与愉悦的目的,而收藏、保存、研究、沟通与展示物质与非物质的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一次修改中,“物质与非物质的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替代了以往定义中的“见证物”一词。这一个变动最明显的后果是使博物馆的收藏范围从物质形态扩展到了物质与非物质两种形态。显然,这一扩展对传统博物馆理论产生了极大冲击。
那么,什么是“文化遗产”呢?1972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由世界遗产委员会为“文化遗产”作出了一个定义:
“文化遗产,即从历史、艺术、科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物和遗址。”
我们看到,在这一个定义中,文化遗产的价值维度有四个,即历史、艺术、科学、人类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意味着“文化遗产”相对于我国传统的“历史、艺术、科学”三大文物价值来说,多出了一个维度,即“人类学”。
在中国,由历史、科学、艺术三大经典价值构成的文物价值体系,是在历史跨进近现代社会的门槛时确立起来的,在此之前,古代社会的“古玩”、“骨董”更多地只具有鉴赏性价值。当现代意义的“文物”概念替代“古玩”、“骨董”时,历史、艺术、科学构成了文物价值观的主要维度。今天,当“文物”概念向“文化遗产”转化的过程中,一些新的价值也有可能被发现和敞开。“人类学价值”就有可能是这样一个新价值。
2、文化遗产观念对我国“文物”概念带来的波动效应:
“文化遗产”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文化后果。在中国,文化遗产热在21世纪初的十年间已经波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使得一些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被反思、被推翻,一些新的文化价值观念被建构、被确立。在文博领域,对“文化遗产”观念的探讨带来了一个深远的后果,那就是人们发现中国传统的“文物”观念正在遭受冲击,并认识到文博领域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将面临重大调整与重新定位。比如,有学者认识到了在文化遗产语境下博物馆的收藏、展示实践可能面临的深度变革:“‘文化遗产’拓宽了博物馆保护对象的范围,改变了博物馆经典的时空观念,对博物馆理论也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对于当下博物馆而言,正面临着一场触及核心理念的挑战。” 而对于我国近代以来所确立起的“文物”观念,“文化遗产”也正在与之发生一场概念间的博弈与相互调适,对此,亦有学者作了深刻认识,如郑新淼先生指出:“在继续保留‘文物’用法的同时引入‘文化遗产’概念,绝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对文物概念的丰富、拓展与提升,或者说是用一种新的视角来认识文物与文物保护。” 英国皇家人类学会会长Michael Rowland在观察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时,亦指出:在当今中国,“围绕着文物与遗产而进行的实践,使得这两个概念成为一个多重力量并汇商榷的领域……这使得文物与遗产成为非常动态的领域。” 事实上,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文物”与“文化遗产”正在进行的这场概念商榷,既意味着西方语境下的遗产观念对于中国本土文化场景所将作出的适应与调适,同时也意味着中国近代以来的“文物”概念正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发生着固有内涵的移动与重塑。
对于文物价值的重新认识,正是上述两大概念互适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其中一个尤为关键的问题,是一些学者已认识到近代以来我们所确立起的科学、艺术、历史三大经典价值,已不能涵盖文化遗产的全部当代价值。“文化遗产时代文化遗产的关键问题是认识遗产的价值问题,而文化遗产的价值首先在于其文化属性与社会属性,这是传统的三大价值所无法完全涵盖的。” 事实上,“文化遗产”观念在中国的传播过程,正是中国语境下的“文物”价值被重新界定和发现的过程,是中国式文物价值开始自我校适、调整和重新界定的过程。“作为退出历史原创实用性的遗产在当代以及今后社会中的位置及期望在上述遗产科研与工作中受到何种方式的对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其价值的重新界定与发现。” 显然,这一过程也提醒我们:重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必要性,来源于“文化遗产”所提供的新的观念背景与新的诠释能力,来源于民族文物领域在接纳“文化遗产”观念时所作的必要调整、界定和对其价值的重新发现。
当今我国“文物”观念的重新调适是必需的,这是一个本土文化价值体系对于全球化时代文化遗产观念的一个必要回应。而中国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重构,则是“文化遗产”与“文物”走进概念商榷、调适与重组时代的产物。中国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重构,将通过对于民族文物的解释能力的增强,完成在这一个领域里对于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因此,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重构,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继承和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文化遗产观念对于民族文物概念的意义解救
当代我国民族文物等级评估的困惑与尴尬,并非只是一个知识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涉及到文物价值观的确立。我国近代文物价值观在确立之初,并没有将民族民俗物品纳入到“文物范畴”,这从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可以看出——“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 历史学、 古生物学以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明显侧重文物的历史性与科学性。而这些特征与中国自古的文玩收藏赏鉴传统所特别强调的艺术性一起,构成了直至今日仍有着深刻影响的文物主流价值标准。在这样的标准影响下, 彼时的民俗物品尚没有达到当时文物界的标准,它们并没有远离民众的生活,由于其明显的生活延续性而并没有展现出稀缺性。而对于文物来说, 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且不可能重新创造的。” 所以,近现代以来,随着民族学人类学学科建立而出现的“民族学标本”及其收藏、展示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我国主流文物价值体系与观念的一个突破,但由于其呈现出来的文化特征与历史文物的价值属性很不相同,历史、科学、艺术三大文物价值指标难以完整地观照、涵盖和揭示其全部价值特性,这使得民族文物成为我国“文物”价值体系的一个例外。
再回头看民族文物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其价值内涵本身也曾呈现出一个流变的过程。最初,民族文物在中国的出现,是作为民族学/人类学学科建设所需要的科学标本与资料,其功能与价值主要呈现于学科内部。建国后,“民族学标本”完成了向“民族文物”的话语替代,这一概念转化的动力来自于近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诉求,民族文物作为一种特别的工具参与进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塑造之中,从而呈现出其突破单一科学功能的价值和作用,由此涉入了中国近代以来所形成的“文物”语境,并开启了一系列在主流文物价值体系里的意义寻求与价值确立,但在这一过程中,以历史文物为主要对象的价值体系在评估民族文物时,却在某种程度上显出无力与无能,这使得过去的三十多年间,民族文物工作者以一系列持续不断的努力来试图确立民族文物的特有价值坐标。这一努力在当代迎来了一个契机,那就是21世纪以来“文化遗产”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适性传播。“文化遗产”观念使“民族文物”概念的重新规训获取了一个新的意义背景,在面对民族文物的一系列困惑时,文化遗产的观念背景有可能提供一种解救的意义,使民族文物的深层意义系统逐渐清晰地显示出来。
所以,我们应当认识到: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民族文物已经有了确立其自身独立价值体系的现实性与可能性。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尽快建构与确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将对中国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行动准则与指南;而同时,中国特色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建构与确立,也将为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学文物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
三、民族文物价值体系重构的观念路径
重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试图呈现出民族文物的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
文物存在着价值的多元性。文物的价值是一种相对的认识结果。依据不同的价值主体,文物将呈现出不同的价值。首先,认知主体不同,文物被认知的价值层面就不同。比如,以西方为认知主体的民族学资料/标本与中国语境下的“民族文物”就很不相同,一些有过殖民主义历史的欧洲国家用“民族学标本”、“民族学资料”、“民族志物件”以及“藏品”等来称谓他们从殖民地掠来的大量土著民族文化物品,而美国和加拿大的博物馆则一般用artefact(意为“人工制品”、“区别于天然物的制造物”、“代表特定文化或技术发展阶段的手工艺品”)来称谓印地安原住民的文化遗物;这些称谓反映了西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逻辑,突显出以西方文化为中心建构出来的民族学物品的科学价值。其次,依据不同的观念背景,文物也将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比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思潮的兴起为西方的民族学资料/标本或artefact提供了一个新的价值阐释背景,在广阔的人类文化遗产视野下,这些民族学资料/标本或artefact敞开了其科学价值之外的其他意义与价值,一个最著名的例子是哈佛大学人类学系Ruby Watson在《开放博物馆:哈佛大学皮博迪考古学与民族学博物馆》一文中,所呈现的哈佛大学皮博迪考古学民族学博物馆对于藏品价值探讨所经历的“殖民猎奇——人类学研究——审美与艺术价值的发现”三部曲,这说明在不同的观念背景下,既使同一个认知主体,对同一器物的价值认识也表现为一个不断流动、变化的过程。
在中国,自近代以来,由于民族民俗生活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一直以来处于不断的定位和调整中,由此对于民族民俗文物价值的确立和阐释也一直以来处于不断的定位和调适中。这也表明中国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是一个依据不同的认知主体与观念背景而不断游移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文物的价值认定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并不存在着一种所谓终极的文物价值。当今我们之所以提出民族文物价值体系的重构问题,正是基于21世纪的观念图景以及这一个时代人类文化的基本走向。
所以,在文化遗产观念背景下重构民族文物价值体系,首先需要了解文化遗产的一些重要理念。
主位视角,是当代文化遗产的核心理念之一——“对于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主体的公众来说,文化遗产价值挖掘与保护方法的学术研究常常可能是外视角的,即文化人类学的客位研究,但是最终应该转化为公众和社会实践主体自身意识上的内视角,即主位视角,达到认识与实践的统一。” 从“主位视角”出发,民族文物价值建构的一个重要观念路径,是对其潜在意义系统的深层阐释。自我国近代“文物”价值观念形成以来,占据主流地位的文物鉴定原则,是围绕“物”的本体展开的,主要依据于物的本体所呈现出来的一系列显性特征,诸如形制、质地、品相、年代、工艺等因素,这些因素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都可以凭借技术手段加以鉴定;而物之不能依靠技术方式加以鉴定的一系列深层秉赋,如潜在意义系统,则在价值鉴定过程中被相对忽略。而对于近现代民族文物而言,由于其外部形态与物理特征通常难以呈现出其价值内涵,而需要以人为主位的解释系统以及阐释能力的外部供给,才能释放出其内在的价值特性,呈现出其价值全貌。这样一种与古代历史文物不同的价值评估路径,在文化遗产的相关观念里获取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由于“文化遗产当下的核心价值观,更重视遗产古迹的潜在意义与解释,而非其物理存在。” 所以,“文化遗产”观念就凸显出对于近现代民族文物的一种解救意义,它提供了对于民族文物价值内涵进行深层阐释的可能性。
整体观念,是文化遗产的另一个核心理念——“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与传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观念上应该强调整体地、关联地、生态地对待文化遗产。……” 从整体观念出发,“博物馆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和保存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遗产,它所从事的所有科学工作都是为了理解和诠释整体意义上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归属。从这种意义上说,博物馆工作的内容不仅仅局限在保护和传播其收藏品本身,而且包括它们作为遗产的整个价值体系,无论这些价值是通过有形的(物质的)方式体现出来的,还有以无形的(非物质)方式体现出来的;无论是建立在与其它事物器质性联系之中的,还是建立在精神上和哲学上的联系之中的。” “整体观念”意味着关于民族文物的价值理解,需要通过与外部关系的链接以及与人的意义联系才能显示出来,意味着应从器物的原始功能、原生环境出发,去理解认识这些物品的社会语境与文化内涵。整体观念提供了一个从根本上调整中国民族文物价值阐释结构的思路,即从关注物的外部形态与功能转移到关注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情境意义,关注其与社会文化语境之间的关系,关注其背后所代表、反映的社会文化特质,由此形成一种超越器物外部形态的文物价值观,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族文物解释系统,这就是:首先认识藏品本身,包括质地、结构、形制、工艺、年代等,其次认识它与其原生环境的关系,最后认识它与人之间的关系;此三者互为作用,构建起一个以不同民族自身社会历史文化为主体背景的文物价值评判体系。
总之,通过引入人类文化遗产的观念背景,建立起民族文物价值判断中的民族文化主体性视野,以释放和还原出民族文物在其自身社会历史环境中的情境意义,确立起民族文物价值评判指数,呈现出民族器物在主流文物价值评判体系中被隐藏和被遮蔽的价值内涵,从而为我国民族文物的分类定级与一系列实践操作提供明确的、可为依据的价值坐标,这是民族文物实现其价值自觉的主要观念性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