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崇拜是白族社会所特有的民间习俗,在白族地区极具普遍性。本主意为“本境恩主”或“本境福主”,是白族村寨的保护神。本主崇拜历时久远、内容丰富,发展至今已完全植根于白族社会,全面而又深刻地影响着白族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白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主崇拜的研究一直为广大学者所重视,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成为白族学研究的一大重点。
一、属性问题的争论
在本主崇拜的研究中,关于本主崇拜的属性和本质问题,一直受到学者的重视。学者们没有在此问题上达成意见上的共识,反而引发了各种争论。争论最多的是本主崇拜是原始宗教还是人为宗教。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主崇拜是原始宗教。杨仕认为,在本主神祗中,有众多的自然宗教之神,本主崇拜没有独立的经典和僧侣、组织,因而属于原始宗教范畴。a 田怀清在1985年5月的调查报告中指出:“本主崇拜是白族固有的一种原始宗教,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色彩。” b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主崇拜是人为宗教,本主崇拜有神祗、固定的神庙、稳定的信教群体,它借助佛、道、儒的思想观念,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信条,其司职人员,亦由村寨里的“莲池会”等组织担任,因而具有了制度化宗教(人为宗教)的格局。c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主崇拜是原始宗教与人为宗教相交叉融合的产物。单文认为,白族本主崇拜十分复杂,既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原始宗教,又确实含有大量原始巫教成分,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神学宗教,却又明显拥有神学宗教的某些特征。d
詹承绪的看法较具代表性,他把本主崇拜归属于民族宗教,并认为本主崇拜是原始宗教和人为宗教的混合物,建议将白族本主崇拜定为民族宗教。同时,詹承绪认为白族本主崇拜已经具有了一种宗教组织(即“人为宗教”或“正式宗教”)的“雏形”。凡是一种宗教,都应有一定的组织、共同的信、系统的教义、神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以及祭祀制度等。“就白族本主崇拜而言,尚未完全具备上述世界性宗教的条件,但它具有一般宗教组织的雏形,其表现特征是:第一,本民族对本主的崇拜,几乎已是全民族的信仰。第二,每个本主都有固定的庙宇,供奉着木雕或泥塑的本主神像。第三,每个本主庙都有专人或专门组织管理、领导和组织祭祀活动。第四,对本主的祭祀,除个人随时可以去烧香外,每个本主每年通常有两次集体的祭祀活动,并有一套固定的祭祀仪式。第五,本主崇拜虽然没有系统的教义和神学理论,但在群众中已普遍形成一套清规戒律和道德规范。从上面几点不难看出,本主崇拜已具有作为一种宗教组织的雏形。”e 必须指出的是,詹承绪并没有明确把白族本主崇拜归为“原始宗教”和“人为宗教”这两种类型中的一种,而是审慎地指出它“既保留着大量原始宗教的内容,又有不少人为宗教的成分,是一个古今掺杂的混合物。”另外,詹承绪把本主崇拜的内容都归于“原始宗教资料”之下。f 由此可见,白族本主崇拜属性问题之复杂。
在本主崇拜的归属问题上,各种观点没有日渐趋向统一,反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意见分歧越来越大,且有新观点的不断提出。据此,有的学者指出,“在本主崇拜的宗教类型划分上,太多的争议是意义不大的。” g 然而,在笔者看来,争论存在的根源在于本主崇拜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各种形态的宗教类型都能于其中找到“相对应之处”。但是,只有明确属性和本质,才能实现本主崇拜研究的实质性的进展,及其研究体系的确立。“无论我们对本主崇拜属于原始宗教或人为宗教如何定位,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本主崇拜之中的确有很多原始宗教的成分。但此种萌芽于白族先民的‘鬼教’、‘巫教’信仰的宗教,在向人为宗教过渡了千年之久以后,仍未完全脱胎换骨,变成人为宗教,而是演化成了兼容各种形态之神祗,令学术界在宗教类别划分之时大伤脑筋的宗教形态。学者们在争论一番之后,又只好以‘本主崇拜’一词涵而盖之,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h
在本主崇拜的属性问题上,争论颇大,众说纷纭。若以宗教的基本要素为判定依据,笔者认为本主崇拜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有着完整内容的宗教。
二、从宗教的基本要素来看,本主崇拜不属于宗教
要给宗教下一个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定义是一件看似简单,实属不易的问题,很难给“宗教是什么?”以一个明确的答案。特别是,“近百年来,随着宗教学的发展,宗教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应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宗教,在宗教领域建立起不同的分支学科,他们在分析宗教现象之后得出的结论常常是各不相同的。宗教学者们对‘宗教’概念的本质规定性的理解,以及对宗教所下的定义,不是走向统一,而是日趋多样化,甚至互相冲突和对立。” i 麦克斯·缪勒谈到这种状况时说道:“各个宗教定义从其出现不久,立刻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 j
目前,在宗教的本质问题的研究上,大致形成了三种角度,“大体上,可以这样说,在把握和规定宗教的本质问题上,第一种是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为中心,第二种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个人)为中心,第三种则是以宗教信仰的环境(社会)为中心。” k 从这三种研究角度出发,可以理清宗教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能把握宗教的基本问题和宗教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神的观念”,离开了“神”就无所谓宗教,各种类型的宗教规定都离不开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在宗教体系中构成核心的、本质的因素就是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神观念并不构成宗教的全体,宗教不单纯是一种主观的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文化系统,包含有比神观念更为广泛的内容” 。l
因此,只要抓住宗教的本质问题及其因本质问题而得以确定的研究的基本内容,就能较为完整地来界定宗教的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简言之,就是要理清宗教的基本要素。m 宗教学者吕大吉将宗教的基本要素划归为四个要素,以此来定义宗教,并认为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文化现象都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宗教。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类是宗教的内在因素,一类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宗教的内在因素有两部分,是宗教的观念或思想、宗教的情感或体验。宗教的外在因素也有两部分,是宗教的行为或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个要素的综合。“宗教的四种基本要素在宗教体系中有一定的关系和结构,构成宗教的内外两类因素乃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概念上可以分析为二,实质上内外一体,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 n 宗教就是这四个要素的综合体,缺一不可。
㈠ 第一要素:宗教观念
信仰是宗教得以产生的根本条件,无信仰则无所谓宗教。“信仰不仅是构成宗教的一个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也是构成伦理、知识、哲学、政治等意识形式和社会实体的一个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作为构成宗教的必要因素的信仰便不可能是一种抽象的一般信仰,而只能是一种区别于伦理信仰、知识信仰、哲学信仰、政治信仰的宗教信仰。”就基本内容看来,“宗教信仰的根本规定性或特殊规定性无非是两个:一是对‘神圣者’的信仰,二是对彼岸世界的信仰。” o 宗教信仰是宗教之为宗教的一个最为内在、也最为本质的规定性,在任何意义上说,离开了宗教信仰也就根本无所谓宗教。
宗教观念因信仰而得以形成,是宗教信仰的外在表现形态。“一定的宗教信仰总是要表现为一定的宗教观念。宗教观念是宗教信仰的解释体系,是宗教信仰的系统化、条理化和规范化。”因此,宗教观念是宗教的基本要素之一。宗教观念有两种基本形态:神话寓言形态、理论思辨形态。宗教神话是宗教观念的原始形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宗教神话和宗教是同步产生的。任何一种宗教观念都以一个神话故事群作为其基础和基本的内容,宗教神话就是宗教观念的一种始终合宜、永远不可或缺的表现形态。“如果说宗教神话是宗教观念的前逻辑形态,则宗教理论便是宗教观念的逻辑形态。宗教理论把宗教观念概念化和系统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宗教观念的更为高级的形态。” p 宗教理论包括教义和教理,是宗教观念的概念化和系统化,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或发明了文字以后才出现的,也只有到了民族——国家宗教和世界宗教形成之后才出现的。
从宗教的整个历史来看,任何一个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宗教都具有自己的宗教理论或理论体系。不仅世界宗教具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比较成熟的民族——国家宗教,如犹太教、道教等,也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白族本主崇拜虽也有自己的一些解释体系,包括神话传说故事、伦理道德习惯、佛教道教观念、传统民俗习惯等,却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思想和理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在白族地区形成了十分丰富的本主神话传说故事,这些故事,表面上是白族人民对“本主神”的信仰的体现,其实是白族人民精神世界和文化传统内核的集中反映。本主是白语“武增”的意译,意为“我们的主人”,故有“本主,本境福主”之说法,视为村寨的“保护神”。从“本主神”的来源、构成及其相关的神话传说故事来看,本主崇拜的内容极为丰富、复杂。从本主的本意——村寨的“保护神”来看,本主神是原始氏族公社、村社制度中的氏族神和村社神的产物。从本主神的构成来看,除了自然现象人格化的本主神外,还有各种自然物和动物(如,石头、树木、龙、虎等)。可以看出,本主崇拜包含了原始崇拜的内容,诸多的原始自然崇拜得以保留,如图腾崇拜、氏族神崇拜、村社神崇拜、祖先神崇拜等。因此,“本主崇拜最有可能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自然崇拜、氏族崇拜和祖先崇拜,后来又加进了对英雄人物、孝子贤妇和为本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人物偶像崇拜。” q 后来,一些政治人物、佛道教神祗也成为白族人民崇拜的对象而奉立为本主神。据目前的调查资料来看,本主崇拜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物本主、祖先本主、英雄人物(有的亦为祖先崇拜)、民间人物本主、其他民族人物本主、佛教道教神祗本主等,并未因本主神而形成像宗教一样的“神的观念”。
教义是对宗教信条的理论解释或阐明,是宗教信条的概念化和理性化。教理是宗教借以阐述其教义的原理和原则,是宗教信条的进一步概念化和理性化。本主崇拜向来缺乏一套比较系统的教义和规定,用来约束信众的行为来开展有关仪式活动。宗教典籍是宗教理论和观念成文的集中体现,大凡较为成熟的宗教都有属于自己的经典,而白族本主崇拜没有属于自己的典籍。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一些文本多为当地居民吸收佛教、道教经典中的极为简单文字的汇集,结合本主神话传说故事和一些传统规定习惯汇编而成,大多是佛教、道教经典的全文翻印。这些文本除了佛教、道教经典为木刻本外,其余全是手抄本,不是统一编纂的,内容基本雷同且简单,没有属于自己的思想内容,更没有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教理和教义。因此,这种文本不是本主崇拜的典籍。没有典籍是本主崇拜没有自己独立的教义和教理的表现。
㈡ 第二要素:宗教经验
宗教经验,又称宗教体验,是宗教信仰者基于宗教情感的神秘的主观体验或经历。这是一种因宗教信仰者对神圣物(神、神圣力量、神性物)与自己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心理感受,是与“神圣存在的精神体验”作为宗教信仰者所特有的同宗教信仰、宗教理论相关的心里状态和心里过程,宗教情感主要表现为宗教信仰者对“神圣者”所持存的强烈、无限的敬畏感、依赖感、安宁感和神秘感。” r 宗教经验(宗教体验)“在宗教意识中,甚至在整个宗教构成要素中占有非常突出、非常特殊的地位。因为,宗教经验不仅构成了整个宗教意识的基础,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宗教诸要素的成因。” s 因宗教信仰者与信仰对象之间的关系和情感而产生的要素,宗教经验宗教中是必不可少的。
宗教经验是以宗教信仰者为中心的宗教基本要素,是信仰者对其基本信仰对象——神圣物(最重要的是对神——这一根本信仰对象)的心里感受和精神体验。在本主崇拜中,白族人民信仰的对象是“本主神”,并以之形成了某种类似的“神的观念”,这是一种有着自发性、直观性和功利性而成为一种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习俗观念,与宗教的“神的观念”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极具世俗性的“神的观念”集中体现在本主神为白族人民所奉立的因由及其相关的神话传说故事之上。某一本主神得以奉立的原因在于他(她)是否有功于民,其生平事迹是否有利于传统伦理道德的彰显。这种奉立的原因使得本主神本身就具有世俗的功利性的特点。另外,白族人民对本主神的祈求和希望也具有十分浓厚的现世主义的功利性的特点,民众向本主神所祈求和希望的是现世的需要以及生产生活中的难题的解决,从而在心理上得到慰藉。这完全不同于宗教信徒对其所信仰的神圣物(神、神圣力量、神性物)所持存的强烈、无限的敬畏感、依赖感、安宁感和神秘感。因此,白族人民对本主神的态度、情感及其与本主神的关系不是宗教信徒所持有的宗教经验或情感。
㈢ 第三要素:宗教行为
从宗教行为的生成机制看,宗教行为是宗教意识的外在化,是信仰主体(即宗教信徒)所具有的宗教意识的外在表现(一种最为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 “宗教行为是一个极其宽泛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宗教信徒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宗教行为的意义。但是,从一个比较专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宗教行为归纳为巫术(准宗教)、宗教禁忌和戒律、宗教礼仪、宗教节庆和宗教修炼等几个主要表现形式。” t 从功能来看,宗教行为又是宗教组织向信徒灌输宗教观念,强化信徒的宗教意识,促成宗教意识内在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
白族本主崇拜虽有着一整套简单的仪式,但这与宗教仪式有着很大差别。本主是村寨的“保护神”,掌握着一地区、一村寨人民的生死祸福,保佑境内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畜平安、家庭幸福、国泰民安。凡是祭奉本主的村寨,每年都至少有一次集体性的“迎本主”和“本主会”的活动,这是一个地区白族人民的盛大节日。“白族各乡村都有各自独立的本主节,祭祀庆典具有宗教与民俗相融一体的典型特征” u,但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本主节是白族民间隆重的节日,以历史习惯和本主的神话传说而定,各村寨的本主节的时间并不统一,但基本上集中在每年农历的正月至二月,有的也在四月、七月、八月或腊月。在本主节里,所属的村民家家户户清扫房前屋后,杀鸡宰猪,到本主庙里献祭,酬谢本主一年来给村民带来的吉祥平安,祈求本主赐给来年的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诸事顺利、幸福安康。每年农历正月,白族村寨还举行全民参与的规模浩大的“迎神”、“游神”活动。人们用装饰华美的轿子或马匹将本主塑像从本主庙中迎接进村,在大街小巷中顺次迎接供奉,以为此举可以给村民带来吉祥,此种活动以示与本主同乐。可见,这种活动不是宗教仪式,而是白族社会的民间习俗活动。
本主崇拜的祭祀活动比较频繁。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难题,都要到本主庙中祈祷、许愿。白族人几乎大事小事,都要到本主庙中去祭祀,祈求本主的保佑。大凡婚嫁、丧葬、生子、建屋、外出、节庆等都要到本主庙中去祭祀祈福。这些活动不是一种“神圣”的远离民众世俗生产生活的宗教祭祀活动,而是一种具有白族民族文化内涵和精神内核的民间习俗活动,已完全融入到白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中,成为白族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活动具有十分浓厚的世俗色彩和功利主义,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仪式活动。另外,在本主崇拜中,也存在着一些忌讳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庙向忌、饮食忌、服饰忌和性别年龄忌等等。这是白族社会忌讳对本主神的亵渎,是在行为规范和民俗习惯约束下人们对本主神必须持有的虔诚和恭敬。很明显,此种忌讳更多的是民俗习惯的规定,而不是宗教仪式活动的规范,更不是宗教信徒的行为活动的约束和宗教修行体验的制度规定。这也是本主崇拜不具备宗教基本要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的原因之一。
㈣ 第四要素: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
宗教是一种社会化的观念体系和行为体系。“宗教组织是指宗教信徒在其中依据宗教观念过宗教生活并通过它进行宗教活动(宗教行为)的机构或团体。宗教组织作为宗教无形要素的宗教意识的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又是宗教生活和宗教行为的组织者和规范者。” v 宗教组织是构成宗教的基本要素,任何宗教都必须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才能体现出来,在宗教要素中具有核心意义的宗教意识也只有通过宗教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宗教的社会实体,规范化的宗教礼仪也只有在组织系统中才能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组织是宗教其它构成要素发挥自己功能的物质依托,没有这一依托,宗教便无法发挥它的功能和影响。
宗教都有常设性的组织和等级制下的专职神职集团,而白族本主崇拜则无这种宗教性质的组织和集团。与本主崇拜有关的祭祀活动通常由民间团体组织——“莲池会”成员来组织和操办,没有专职的神职人员来主持。这种白族乡村所特有的“莲池会”或“念经会”以本主崇拜为根本宗旨,兼容佛教、道教等内容形式,这种以一个村寨为单位的小团体,主要是由年老妇女和少数的男性老人组成而不是专门的神职人员。集体性质的祭祀活动一般都会请“朵兮薄”(巫师)来主持,或由德高望重的老人来主持,并吸收村寨里有才能的人组成负责安排具体事务的临时性机构,活动结束后则解散。在日常生活中,主持祭祀活动的巫师与普通民众一样从事各种生计,不是专职的神职人员或宗教信徒。这也是白族本主崇拜没有宗教意义上的仪式活动而不具备宗教要素的原因之一。
宗教制度与宗教组织密切相关,“广义地说,所谓宗教制度实际上是那些维系宗教组织、规范宗教生活、指导宗教活动的规章、体制、惯例和传统的总称。狭义地说,宗教制度就是宗教组织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原则和规条。宗教的这样一些组织制度,通常被称为宗教体制。” w 例如,基督教的基本教阶制度就是主教制(天主教的教阶比较森严,东正教实行的是牧首制,新教教派繁多,宗教体制也有所区别),佛教实行的是寺院制度,伊斯兰教实行的是职务制。因此,宗教都有制度和体制。
一般地,任何成熟的宗教都有着各具内容和精神实质的种种规章制度和清规戒律,以之来实现各种宗教活动和仪式的顺利完成,或使得各自的信徒有章可循而“修持”,进而得以实现各自的目的。本主崇拜是一种植根于白族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民间习俗,内容十分丰富且极具民族特色。但是,在具体的实际运行中,本主崇拜没有像其它宗教一样,有着自己的典章制度和清规戒律,而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和做法。那些与祭祀仪式和活动程序有关的规定,民众的语言行为的规定,各种忌讳的规定等,都是白族民众在祭祀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这些规定都是一些约定俗成的、与具体的“乡规民约”无本质上的区别的做法,不是宗教的规章制度,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白族本主崇拜不具有宗教意义上的制度和体制。
三、简单的认识
从逻辑关系上看,宗教的四个基本要素(宗教观念、宗教经验、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在宗教的构成体系中实际上有四个层次,“处于基础层或核心层的是宗教观念(主要是神道观念)。只有在有了宗教神道观念的逻辑前提下,才有可能产生观念主体对它的心里感受或体验。因此,我们把宗教的感受或体验作为伴生于宗教神道观念的第二层次。宗教崇拜的行为(巫术、祭祀、祈祷、禁忌等)显然是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之外在表现,属于宗教体系的第三层次。宗教组织与制度则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的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行为起着凝聚固结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社会现象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 x 可以说,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宗教理应包括这四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
进一步说来,宗教作为一个整体,就是这上述四个基本要素结构组合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有此四要素,并结构起来,就有了宗教体系。倘若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称其为完整的宗教。在界定宗教的基本概念时,一定要强调宗教四要素的统一,“强调宗教是四要素的统一,可以把某些与宗教部分要素相似的世俗文化形式排斥于真正宗教之外,只要是货真价实的宗教,就必然具有上述四个要素。”这是一种以宗教四要素来界定宗教概念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的研究思路。在宗教四要素的详细论说的基础上,吕大吉给宗教下了个定义,“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 y 这一定义明显地包含了宗教的四个基本要素。据此定义,他进一步指出,“宗教是其本质和表现的统一,是内外诸种因素的综合,这是最为完整的宗教的定义,把宗教与非宗教做了明确的区分。在宗教学说史上,有些宗教学者之所以把某些宗教文化形式宣布为‘宗教’、‘准宗教’、‘世俗宗教’,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不知道宗教就是四种要素的统一和综合,而把宗教与非宗教在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相识之处夸大为整体上的相同。” z 简言之,凡是宗教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基本要素及其定义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宗教。
白族本主崇拜因不符合宗教基本要素及其定义的要求,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有着完整内容的宗教,这是判定本主崇拜不是宗教的根据。与完整的宗教相比,本主崇拜有着更多的世俗性和功利主义,本主崇拜既不像“世界宗教”那样追求出世和灵魂不朽,也不同于中国的道教那样追求死后“升仙”,而是一种追求现世幸福和解救当下急难的功利性极强的民俗活动。本主崇拜的“信仰”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世俗生活的工具,而极少有宗教的那种神圣感或神秘感,表现出来的是一般宗教所不具有或极少有的浓郁的“人文”色彩或“人本”性。从功能上看,本主崇拜的世俗性十分明显,“在本主崇拜活动中,除了保留原有的祈福禳灾、心里慰籍等功能以外,发展得最多和最迅速的当数它的道德教化、社区凝聚力、传统文化承递,尤其是休闲娱乐等世俗文化功能。” A 另外,与本主崇拜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包含着一系列的民俗行为习惯,其中的文化内涵本身就是“人本”的,“其(本主崇拜)外延也已远远超出宗教活动的范围,它的宗教功能在逐渐减弱和退化,而其民族传统文化的承递功能、娱乐功能等世俗功能则在不断加强。” B 浓厚的世俗性也决定了本主崇拜不是宗教而是白族社会所特有的民间习俗。
有学者指出,“‘本主文化’这一称谓和定位似乎更能反映出事物本身的张力和变化趋势,因而也更具有概括性、前瞻性和更为合理”。 C 笔者以为“本主文化”的称谓界定“似是而非”,无法给白族本主崇拜以一个明确的界定,无法确定这一白族社会所特有的民间习俗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至此,对于本主崇拜的属性问题,笔者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称谓上的界定,还是姑且以“本主崇拜”涵而概之,而笔者所做的只是以宗教基本要素为依据来判定本主崇拜不是宗教。要使这一问题得到根本上的解决,还有待于宗教学研究和白族本主崇拜研究的不断深入,把对本主崇拜的属性的界定建立在坚实的学术研究基础之上。
闻云峰:现就职于云南艺术学院。
a 杨仕:《试论白族本主崇拜的性质》,《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1期。
b 云南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委员会:《白族社会历史调查(二)》,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c 詹承绪:《试议将白族的本主崇拜定为民族宗教》,《云南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李东红:《白族本主崇拜思想诌议》,《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总第31期)。
d 单文:《原始宗教与神学宗教的交叉——白族本主崇拜初探》,载《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集刊》,1988年第2期。
e 詹承绪:《试议将白族的本主崇拜定为民族宗教》,《云南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
f 詹承绪主编:《中国各民族原始宗教资料集成.白族卷》“本主崇拜概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g 李东红:《白族本主崇拜研究述评——兼谈本主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
h 李东红:《白族本主崇拜研究述评——兼谈本主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
i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1页。
j 转引自: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1页。详见:麦克斯·缪勒:《宗教的起源和发展》,1972年印度重印本,第21页。
k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2——51页。
l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59页。
m 先后有人提出过“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七要素说”等。例如,日本的宗教思想家岸本英夫 曾主张过“二要素说”(宗教意识和宗教行为),苏联学者约.阿.克雷维列夫曾主张过“五要素说”(宗教仪式、宗教信仰、宗教观念、情感体验与道德规范),我国的吕大吉极力主张“四要素说”(宗教观念、宗教经验、宗教行为与宗教体制);段智德主张“三要素说”(宗教意识、宗教行为、宗教组织与宗教制度)。(参阅:罗竹凤主编:《宗教学概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3——64页;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1页;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0——175页。)
n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1页。
o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0——131页。
p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4——135页。
q 詹承绪:《试议将白族的本主崇拜定为民族宗教》,《云南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
r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2——145页。
s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6页。
t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51——166页。
u 杨政业:《白族本主信仰概貌》,《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总第35期)。
v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6页。
w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71——172页。
x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1——62页。
y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3页。
z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4——65页。
A 杨志明:《白族本主崇拜的定位问题综述》,《思想战线》,2000年第5期(总第161期)。
B 杨志明:《白族本主崇拜的定位问题综述》,《思想战线》,2000年第5期(总第161期)。
C 杨志明:《白族本主崇拜的定位问题综述》,《思想战线》,2000年第5期(总第161期)。